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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法規(guī)

煙花爆竹勞動安全技術規(guī)程(GB11652-1989)

更新時間:2012-08-08

煙花爆竹勞動安全技術規(guī)程(GB11652-1989)

1主要內容與適用范圍

本標準規(guī)定了煙花爆竹企業(yè)在生產和貯運過程中的勞動安全技術要求。

本標準適用于煙花爆竹生產企業(yè)(含引火線廠、煙火藥廠),也適用于廠外加工。

2術語

2.1煙花爆竹——以煙火藥為原料,經過工藝制作而形成的娛樂產品。

2.2亮珠——以煙火藥為主要原材料,通過機械或手工制作而能產生色光效應的單個形體。

2.3工房——適用于煙火藥制造作業(yè)的建筑物。

2.4中轉庫——在生產過程中,煙火藥及原材料暫時擱置保管的場所。

2.5定員——在單間中同時進行作業(yè)時,規(guī)定的員工數(shù)。

2.6停滯量——暫時擱置時,允許存放的至大量。

2.7組合煙花——由燃放時產生多種欣賞效果的半成品組成一個整體的產品。

2.8煙火藥——是由氧化劑與還原劑等組成的混合物,燃燒(爆炸)時能產生聲、氣、光、色、煙等效果。

2.9黑火藥——指用硝酸鉀、木炭、硫磺等物質制成的煙火藥。

3煙火藥制造

3.1原料準備

3.1.1煙火藥的原材料必須符合有關煙火藥原料質量標準,并具有產品合格證,進廠后應經過化驗和工藝鑒定后,方可使用。

3.1.2在備料和使用過程中不得混入對藥物增加感度的物質。

3.1.3出廠期超過1年的原材料,必須重新檢驗合格方可使用。

3.2粉碎、篩選

3.2.1粉碎應在單一工房進行。粉碎前后應篩選掉機械雜質,篩選時不得使用鐵質等產生火花的工具。

3.2.2粉碎易燃易爆物料時,必須在有安全防護墻的隔離保護下進行。

3.2.3黑火藥所用原材料一般可采用單料粉碎,但應盡量把木炭和硫磺兩種原料混合粉碎。

3.2.4煙火藥所用的原材料只能分機單一進行粉碎。感度高的物料應專機粉碎。

3.2.5機械粉碎物料應注意的事項:

a.粉碎前對設備進行全面檢查,并認真清掃粉塵;

b.必須遠距離操作,人員未離開機房,嚴禁開機;

c.進出料時,必須停機斷電;

d.添料和出料,應停機10min,散熱后進行;

e.注意通風散熱,防止粉塵濃度超標。

3.2.6用濕法粉碎時,嚴禁物料泡沫外溢。

3.2.7粉碎的物料包裝后,應立即貼上品名和標簽。

3.3配制與混合

3.3.1煙火藥各成分的干法混合,宜采用木轉鼓、紙轉鼓或導電橡膠轉鼓等設備。

3.3.2手工混合應在單一工房內進行,采用導電橡膠工作臺或木質工作臺、操作工具,用銅網篩和有韌性拉力強度大的紙張。嚴禁在物料庫和其它操作工房進行配料。

3.3.3黑火藥在進行多元球磨混合時,應在單一工房內進行,遠距離操作并有防爆設施。

3.3.4含氯酸鹽等高感度藥劑的配制,必須有專用工房和使用專用工具,應有防護設施。其工房工具如需改作它用時,應重新清洗干凈方可使用。

3.3.5濕法配制含鋁或鋁鎂合金粉等煙火藥劑時,應及時做好散熱處理。

3.4壓藥與造粒

3.4.1機械壓藥與造粒工房,每間定機1臺;手工壓藥造粒,定員不得超過3人。

3.4.2機器造粒運轉時,藥物溫升不得超過20℃。

3.4.3在造粒時,除操作人員外任何人不得進入工房內。

3.4.4操作人員如發(fā)現(xiàn)機器在運轉時有不正常現(xiàn)象應立即關閉電源,停機尋找原因。

3.4.5煙火藥造粒采用干法機械生產時,應有防爆墻(板)隔離才能進行操作。

3.4.6手工造粒時,應采用濕法生產,每間工房藥物停滯量不得超過5kg。

3.4.7濕法制成的亮珠必須攤開放置,攤開厚度不得超過1.5mm(亮珠直徑超過1cm時,其攤開厚度不得超過亮珠直徑的2倍)。

3.4.8粘合劑的酸堿度pH值應為6~9。

3.4.9亮珠的篩選分必須在未干之前進行,每次藥量不得超過3kg。

3.5藥物干燥

3.5.1嚴禁用明火直接烘烤藥物,烘房溫度不得超過60℃,被烘干的藥層厚度不得超過1.5cm。

3.5.2藥物在干燥時,不得去翻動和收取,必須冷卻至庫溫時才能入室收藏。

未干燥的藥物嚴禁堆放和入庫。

3.5.3干燥后的藥物,水分含量不得高于1.5%。

4產品制作

4.1 藥限量

4.1.1各種產品裝、筑藥的量不得超過表1限量。

4.1.2未列入表1中的煙火藥,干藥每人每次限量1kg;含水率在5%~15%以內限3kg。

4.1.3每次需裝填藥的半成品數(shù)量,其總藥量不得超過表1限額。

4.1.4從事藥物操作,藥物的停滯量和可能同時存放的火藥類藥料不得超過其限量,以填充增量為目的的原材料不作藥料計算(如鋸木屑、砂子、稻糠殼、棉籽等)。

表1裝、筑產品時藥物料配制方法及限量

4.2裝藥與筑藥

4.2.1裝藥與筑藥應在單一工房操作,工房使用面積不得少于3.5m2。裝、筑含高感度煙火藥時,應在有防護墻(堤)的工房內進行,每間定員1人。

裝、筑不含高感度煙火藥時,每間工房定員不得超過2人。

4.2.2每次限量藥物用完后,應及時將半成品送人中轉庫或指定地點。

4.2.3筑藥工作臺應靠近窗口,臺高應略高于窗臺。

4.2.4筑藥工具應采用木、銅、鋁或其它不產生火花的材質,嚴禁使用鐵質工具。工作臺上應墊以接地導電橡膠板。

4.2.5機械筑藥時,沖擊部位必須墊上接地導電橡膠板。

4.2.6操作人員未經安全員許可,不得改變作業(yè)方法。

4.3鉆孔與割切

4.3.1有藥半成品的鉆孔和割切,應在專用工房內進行。

4.3.2所使用的鉆切工具,要求韌口鋒利。使用時應涂蠟擦油或交替使用,工具不合要求時不得強行操作。

4.4封口、褙筒標

4.4.1操作人員人均使用面積不得少于2m2,操作間主通道寬度不得少于1.2m。

4.4.2半成品停滯量的總藥量人均不應超過裝填壓藥工序限量的2倍。

4.4.3操作工在完成一次限量的半成品加工送交后,才能取下次的半成品。

4.4.4半成品封口必須牢實,嚴防藥物外泄。

4.5產品組裝

4.5.1禮花彈:

4.5.1.1裝填藥料的每間工房不得超過2人操作,人均使用面積不得少于3.5m2,裝填藥料時,只能輕輕按壓,不許進行強烈沖擊。

4.5.1.2每人每次裝球限量,按表2進行。

表2禮花彈裝球限量

4.5.1.3效果藥、哨聲藥、發(fā)射藥和爆炸藥應按表2規(guī)定數(shù)所需藥量用。

4.5.1.4在安裝外導火索和發(fā)射藥盒時,不許有藥粉外泄。

4.5.2組合煙花:

4.5.2.1組裝組合煙花,只限于各種效果的半成品準備好后進行。若需裝筑藥物時應按4.2規(guī)定進行。

4.5.2.2每次組裝定量不應大于表3的規(guī)定。

表3煙花組裝限量

4.5.2.3每間工房不得超過4人,人均使用面積不少于3.5m2,主要通道寬度不少于1.5m。

4.5.2.4組合煙花的鉆孔、上引線,按4.3條進行。

4.6引火線制作

4.6.1硝酸鉀引火線:

4.6.1.1手工生產引火線應在單一工房內進行,每間工房定員不得超過2人,人均使用面積3.5m2,每人每次藥限量為1kg。

4.6.1.2機器生產引火線,每間工房不得超過2臺機組,機組間距不得少于2m,工房內藥物停滯量不得超過2.5kg。

4.6.1.3盛裝引火線藥的器皿必須用不產生火花和靜電積累的材質制成。嚴禁敲打、撞擊。

4.6.2氯酸鉀引火線:

4.6.2.1無論手工、機器生產,都限于單一工房操作,每間工房定員1人,藥物限量不得超過0.5kg。

4.6.2.2盛裝引火線藥的器皿應符合4.6.1.3規(guī)定。

4.6.3裁切引火線:

4.6.3.1捆扎引火線與裁切引火線分開。捆扎引火線房的引火線停滯量按藥量計算不超過5kg,應設置安全箱盛裝引火線和引火線頭。

4.6.3.2裁切氯酸鉀引火線,停滯量按藥量計算不得超過0.5kg;裁切硝酸鉀引火線按藥量計算不得超過1kg。裁切引火線只許1人單間操作。

4.6.3.3工房應保持清潔,藥粉和引火線頭應及時清除。

4.7產品的干燥

4.7.1有藥產品干燥應采用日光、熱風散熱器、蒸汽干燥和紅外線或遠紅外線烘烤,嚴禁采用明火直接烘烤。

4.7.2采用日光干燥時,必須遵守下列原則:

a.含氯酸鹽的成品或半成品,氣溫高于37℃時,不得進行日光直曬;

b.曬架以竹、木材料制成,曬架高度不小于25cm;

c.日曬場應與車間倉庫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,并有專人看管。

4.7.3蒸汽干燥的烘房溫度不得超過75℃,不宜采用肋形散熱器。

4.7.4熱風干燥成品,有藥半成品室溫不得超過40℃,無藥半成品不得超過60℃,風速不大于1m/s;循環(huán)風干燥應有除塵設備,除塵設備要定期清掃。

4.7.5紅外線或遠紅外線干燥時,熱源與產品之間應有防護裝置。

4.7.6烘房內應設置溫度報警裝置。烘房中堆碼高度等應按表4規(guī)定。

表4烘房堆碼要求單位:cm

4.7.7烘盒、烘墊、烘架應為竹、木、紙等材質,不許用金屬材料制成的器具。

4.7.8烘房必須有專人看管,看管人員應嚴格控制溫度的升降,發(fā)現(xiàn)異常情況應及時處理并報告安全部門。

4.8燃放試驗

4.8.1燃放試驗要在規(guī)定場所進行,場地應符合表5要求。

表5燃放試驗場要求單位:m

4.8.2燃放試驗時應注意風向風速,對熄引、瞎火及未燒完的試驗物應慎重處理。

4.8.3燃放試驗后的場地,殘留物應進行清掃和妥善處理。

5包裝、運輸與貯存

5.1包裝

5.1.1盛裝煙火藥原料的包裝容器,必須使用不與內裝物起化學作用的材料制作的防潮加蓋容器。

5.1.2粉碎后的氯酸鉀應用小紙袋盛裝,每袋重量不得超過一次配合量,放置在有蓋的木質容器內。

5.1.3成品包裝工序的大停滯量,應按產品總量中所含藥量計算。不得超過各種裝、筑、壓藥工序所規(guī)定藥量的2倍。

5.1.4包裝車間操作人員密度,人均面積不得少于2m2,主要通道寬度不得少于1.2m。

5.1.5內包裝與外包裝容器的間隙可用紙和不產生靜電的材料填充,使內裝物在運輸中不致?lián)u晃和相互碰擊。

5.2運輸

5.2.1搬運煙火藥的運輸車輛應使用汽車、板車、手推車,不許使用三輪車和畜力車,禁止使用翻斗車和各種掛車。運輸時,遮蓋要嚴密。

5.2.2手推車、板車的輪盤必須是橡膠制品,應以低速行駛,機動車的速度不得超過10km/h。

5.2.3進入倉庫區(qū)的機動車輛,必須有防火花裝置。

5.2.4裝卸作業(yè)中,只許單件搬運,不得碰撞、拖拉、摩擦、翻滾和劇烈振動,不許使用鐵撬等鐵質工具。

5.2.5運輸中不得強行搶道,車距應不少于20m,煙火藥裝車堆碼應不超過車箱高度。

5.2.6廠區(qū)不在一處,廠區(qū)之間原材料、半成品的運輸應遵守廠外危險品運輸規(guī)定。

5.3貯存

5.3.1煙花爆竹企業(yè),可按表6設置倉庫。

表6倉庫設置要求

5.3.2入庫的原材料、半成品應貼有明顯的標簽,包括名稱、產地、出廠日期、危險等和重量等。

5.3.3庫墻與堆垛之間、堆垛與堆垛之間應留有適當?shù)拈g距作為通道和通風巷,主要通道寬度應不少于2m。

5.3.4煙火藥、半成品、成品堆垛高度按照表7規(guī)定。

表7倉庫堆碼要求單位:m

5.3.5庫房內木地板、垛架和木箱上使用的鐵釘,釘頭要低于木板外表面3mm以上,釘孔要用油灰填實。

5.3.6無地板的倉庫,地面要設置30cm高的垛架,鋪以防潮材料。

5.3.7木質包裝嚴禁在庫房內進行拆箱、釘箱和其它可能引起爆炸的作業(yè)。

5.3.8庫房內應有測溫、測濕計,每天進行檢查登記,作好防潮、降溫、通風處理。

5.3.9庫房區(qū)內應分別設置相應的消防栓、水池、滅火器材等消防工具。

5.3.10煙火藥化工原材料應按表8分類貯存。

表8化工原料貯存分類

5.3.11煙火藥的原材料和產品的貯存條件應符合表9要求。

5.3.12煙火藥原材料和煙花爆竹產品的相應滅火物質參照附錄A(參考件)。

表9化工原料貯存要求

6設備與維修

6.1設備

6.1.1新的制藥設備必須打磨平整光潔方可投人使用。

6.1.2工房所用電器設備必須符合防爆要求;制藥設備的動力部分應選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密封防爆電機。

6.1.3凡接觸藥物的機械傳動部分,嚴禁采用金屬搭扣皮帶和不宜采用平板皮帶或皮帶,應采用三角皮帶或齒輪減速箱,必須經常添加潤滑油。

6.1.4帶電的機械設備必須有可靠的接地設施,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0Ω。

6.1.5進行二元或三元黑火藥混合的球磨機禁止使用鐵制部件,只許用黃銅、雜木、楠竹和皮革及導電橡膠制成,穿過轉鼓的鐵軸必須緊緊包以皮革。

6.1.6不許在危險場所架設臨時性的電氣設施。

6.1.7粉碎設備必須是專機專用。

6.1.8制藥工房的機械設備安裝位置,應不影響操作人員的安全出入。

6.2維修

6.2.1與藥物接觸的機械設備、器具,應對其性能經常進行檢查,禁止帶病設備運行。

6.2.2在有藥工房進行設備檢修時,必須將工房內的藥物搬走,清除設備上的藥塵,將設備拆除移至修配車間進行修理。

6.2.3機械設備,應有專人負責日常維修保養(yǎng),非設備專管人員不得擅自裝拆移動。

7防護用品

7.1工廠應根據工作性質和勞動條件,配備符合要求的防護用品,并執(zhí)行檢查和使用制度。嚴禁穿戴化纖織品的防護用品。

7.2從事制、裝、筑藥等高粉塵工序的操作人中,其防護用品應具備下列條件。

7.2.1佩戴自吸過濾式防塵口罩,應符合GB 2626—1981《自吸過濾式防塵口罩》的要求。

7.2.2穿戴緊口長袖長褲工作服、拖帽、布襪,盡量減少身體的裸露部分,衣著簡單易脫。

7.2.3防護用品必須由防靜電材質制成。

7.2.4用于配制氯酸鹽等危險藥物的專用工作服,不能在從事其它作業(yè)時穿用。

8人員要求

8.1對新進廠和變換工種的工人必須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,取得操作合格證后,才能上崗生產。

8.2嚴禁穿戴硬底、釘?shù)仔筒环漓o電積累、易燃的化纖衣物,不準帶有鋼鐵制品的鈕扣、發(fā)夾、刀剪、鎖鏈等進入危險生產區(qū)。

8.3從事粉塵作業(yè)人員應定期進行保健檢查?;悸殬I(yè)禁忌癥者,不得安排從事有禁忌的作業(yè),不得安排未滿18周歲的人員和殘疾人員從事制藥、配料及筑壓藥工序的作業(yè)。

8.4嚴禁酒后上班。

8.5作業(yè)時不許離崗串崗,不得穿戴有藥塵的工作服進入其它工房。

9生產條件和環(huán)境

9.1生產條件

9.1.1凡有可能產生靜電積累的操作工房,應保持地面潮濕。

9.1.2生產區(qū)必須按規(guī)定設置消防器材和消防設施,工人上班必須配有蓄水的消防桶。

9.1.3在從事有藥產品制作過程中,含有下列情況之一者,應停止生產,慎重處理。

a.電源線路發(fā)生漏電、短路和其它情況以及機器運轉不正常時;

b.大雷暴雨時;

c.藥物溫度自發(fā)升高或產生異味時;

d.高感度工房室溫超過32℃時,一般工房室溫超過35℃時。

9.2生產環(huán)境

9.2.1含有易燃、易爆的有毒顆粒、粉末、纖維等固形物的廢水處理時,應遵守下列規(guī)定:

a.排水系統(tǒng)應有相應的沉淀、過濾、浮除裝置,能完善地清除廢水中的固形物;

b.排水溝壁應進行平整鋪砌,廢水流速不低于1m/s;

c.排水時清理出的固形物應按9.2.2要求進行處理;

d.能發(fā)生化學反應和生成易燃易爆有毒危險物的廢水,在分別處理和消除這種可能之前,嚴禁排人同一溝池。

9.2.2含有易燃易爆的廢渣和垃圾等固形物嚴禁埋入地層或排入地面水體,必須由專人負責按規(guī)定方法到指定地點銷毀。

9.2.3在清掃工房、車間藥庫時必須遵守下列規(guī)定:

a.清掃前,應將藥物、半成品搬走;

b.采用濕法清掃,嚴禁使用鐵器清理垃圾;

c.搬動設備時,必須輕抬輕放,不許拖拉。

9.2.4廠區(qū)、車間、倉庫、工房附近應種植有抗污染性能的綠化植物。

附錄A

相應的滅火物質

(參考件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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